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版本(下称“新规”,此前版本为“旧规”)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相关的“同日双申”案件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在新的规定下,基于笔者的经验,这类“同日双申”案件不再有获得两件专利权的可能性。下文中,对于“同日双申”案件的审查实践进行简要说明。
一、相关规定
1.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涉及的最新修改内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说明
1.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含义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可知,“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含义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换句话说,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两次专利权。
2. 新规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可知,想要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8个条件:
(1)同一申请人
(2)同日申请
(3)同样的发明创造
(4)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5)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6)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7)在申请时分别说明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8)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其中,条件(1)-(6)为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件(7)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日双申”说明义务,条件(8)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放弃程序。
三、新规下“同日双申”案件的审查走向
根据知识产权局的官方信息,新规下,同样的发明创造相关的“同日双申”案件的审查走向按是否作出同日双申的说明而分成两种情况:
1. 在作出了说明的情况下,待发明满足授权条件时,无论发明在审查过程中有没有进行修改,也即,无论发明与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若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有效,则申请人只具有“二选一”的权利,要么不要发明继续维持实用新型专利权,要么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要发明专利权,不可能像旧规下通过修改使得发明和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同而同时具有两项专利权。
2. 如果没有作出说明,这种情况会因为申请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而使得法律后果更为严苛。由于不满足上述条件(7)而不能享受“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带来的便利,因此基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连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选择发明专利权的权利都不具有,发明会被直接驳回。
简单来说,大概流程如下:

实践中,截止目前,根据我们统计的一些案件,如果作出了“同日双申”说明,在发明即将授权时其保护范围已经与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情况下,审查员都要求二选一,即,想要获得发明专利权则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换句话说,发明专利权只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接力”,不可以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共存。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上文讨论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信息得到的审查实践,业界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即:无论有没有作出“同日双申”说明,在发明即将授权时其保护范围已经与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审查部门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裁量。但是,本文作者还没有获知可以支持这种观点的任何证据,也就是说,本文作者还未碰到“同日双申”申请还有两权并行的案例,之后会继续密切关注是否真的存在这种合理裁量以及如果存在这种合理裁量的情况下是否还有两权并行的案例,并在有新的发现时及时提供最新的消息供申请人参考。
四、结语
综上,新规下,“同日双申”案件的审查实践较之前旧规发生了很大改变,因此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之前充分考虑利弊,采取最适合的申请策略。